中国国际航空内蒙古有限公司 旅客 行李运输总条件 |
旅客 行李运输总条件 |
国内客票自愿退票和自愿变更实施细则 |
国际客票自愿退票和自愿变更实施细则 |
残疾人及行动不便旅客运输规定 |
航班超售及非自愿降舱处置赔补偿标准 |
伤病及术后旅客运输规定 |
临时生活费标准 |
中国国际航空内蒙古有限公司 货物运输总条件 |
货物运输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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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适用范围 |
第二条 客票销售 |
第三条 客票变更与退票 |
第四条 乘机 |
第五条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
第六条 行李运输 |
第七条 航班超售 |
第八条 航班延误、取消、备降 |
第九条 附加服务 |
第十条 投诉受理渠道 |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责任 |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
第十三条 定义 |
第十四条 生效与修改
第十四条 生效与修改
14.1 本条件自 2023年12月10日起生效并施行 。自生效之日起,我们于 2023年9月15日公布施行的《中国国际航空内蒙古有限公司旅客 行李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2023年12月10日前购买的客票,仍适用购买客票时适用的运输总条件。
14.2我们有权不经事先通知而修改本条件及作为本条件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但此类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或已经购买的客票。
14.3我们的受雇人、代理人均无权变更、修改或放弃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
14.4本条件解释权属于中国国际航空内蒙古有限公司,如您对本条件的任何内容有疑问,请直接向我们提出,以我们给您的书面(包括邮件)答复为准,任何其他方式的答复对我们没有约束力。